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成云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成云,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上诉人李成云因不服磐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7刑初118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上诉人李成云已与李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不再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双方民事赔偿等责任问题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李成云就该事实再提起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