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3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晏家全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家全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3刑初5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家全(绰号“晏七”),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现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福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家全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弄��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家全及辩护人徐建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晏家全与晏某等人出资设赌,晏某雇请孙某5管理其开设的赌博场所,晏某负责分摊“扣子”与参赌人员赌博,孙某5负责“和利”和按赢钱的5%抽取渔利。2015年12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塘基村田寮自然村路边一间小卖部里,当场抓获正在赌博的晏某、孙某5(另案处理)及2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渔利款815元及用于赌博的“扣子”一批。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晏家全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晏家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晏家全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晏家全定罪处罚。被告人晏家全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徐建海提出:被告人晏家全虽提出了聚众赌博的犯意,但实际是由晏某组织实施聚众赌博的,晏家全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晏家全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晏家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辩护人徐建海向法庭出示证据:1.樟木镇塘基村部分村民请求对晏家全从轻处罚的联名信;2.晏家全父母的疾病证明;3.村委证明。该组证据欲证明晏家全在村中一贯表现良好,晏家全的父母患有疾病需人照料,晏家全系家中的重要劳动力,请求法院对晏家全从���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晏家全伙同晏某、孙某5(两人另案已判)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塘基村田寮自然村的一间小卖部内聚众赌博。晏家全在赌博场所内负责提供部分资金用于坐庄。2015年12月25日15时许,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内抓获正在赌博的20余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815元及赌具“扣子”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晏某、孙某5的供述,同案人王某2的供述,证人陈某、孙某1、杨某、王某1、唐某、钟某1、钟某2、庞某1能、黄某、卢某1、卢某2、李某、卢某3、孙某2、孙某3、卢某4、孙某4、钟某3、庞某2、卢某5、莫某、袁某的证言,晏某、孙某5、王某2、庞某2、孙某4、卢某5、庞某1能、钟某2、唐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庭审后,被告人晏家全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家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家全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家全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家全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晏家全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家全通过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可视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晏家全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晏家全系涉案赌博场所的组织发起者之一,提供部分赌资用于坐庄,在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在庭审中出示用于证明被告人晏家全可从轻处罚的证据,本院认为,该组证据证明的事由不是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晏家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晏家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家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