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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吴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6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晃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xx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信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x月28日出生,汉族,信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霄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