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7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吴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6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晃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xx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信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19xx年xx月28日出生,汉族,信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肖某、吴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45元,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霄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