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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荷定、张狄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荷定,张狄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73号申请执行人:程荷定,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张狄狄,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程荷定与张狄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荷定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2执2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