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曾延灵与安佰顺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815号申请执行人曾延灵,女,1979年4月22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安佰顺,男,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延灵与被执行人安佰顺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抚养费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017年6月止的抚养费7700元)。本院认为,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29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