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学祥、罗中喜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祥,罗中喜,李增顺,杨立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7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学祥,男,1972年4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人罗中喜,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人李增顺,男,1957年10月17日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人杨立平,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祥云某人,农民,住祥云县。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7年3月2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31日,祥云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逮捕。2017年5月18日,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学祥、罗中喜、李增顺、杨立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学祥、罗中喜、李增顺及杨立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侯学祥、罗中喜、李增顺、杨立平等四人相约至米甸镇双桥哨山上打猎,后四人分别取了自己长期持有的火药枪以及火药、铜炮和铁砂等物品,乘坐由侯学祥驾驶的云L×××××号微型车前往打猎地点。2017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侯学祥、李增顺、罗中喜、杨立平驾乘云L×××××号微型车返程时在祥姚路黄草哨路段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位下查获疑似火药枪四支和火药、铜炮、铁砂等。经讯问,被告人侯学祥、罗中喜、李增顺、杨立平供述查获的四支火药枪为其四人所持有,每人持有一支。经辨认,四被告人均辨认出自己所持有的枪支。经大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四支疑似火药枪均为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另查明,四被告人无合法持有枪支的手续,也不属于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公安机关已经依法扣押了查获的火药枪四支和火药、铜炮、铁砂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四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文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1、自永翠、龙某、宋某、陈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学祥、李增顺、罗中喜、杨立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属于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擅自分别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和四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扣押在案的火药枪四支和火药、铜炮、铁砂等物品应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学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中喜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增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杨立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扣押在案的火药枪四支以及火药、铁砂、铜炮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增永人民陪审员 杨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玥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