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小荣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荣,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9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桑溪乡。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荣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小荣58382.4元,于2017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判决书生效后,李小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8382.4元。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28日将案件款58382.4元转入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李小荣于2017年7月31日领取全部案件款58382.4元。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留坝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9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励冰审 判 员 陈忠英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信明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