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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雅芬与谭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芬,谭贞,刘秀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183号原告:张雅芬,女,195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谭贞,女,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第三人:刘秀根,男,1962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张雅芬与被告谭贞、第三人刘秀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芬撤诉。审判员 惠 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若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