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吉法与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何国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吉法,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何国成,周根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468号之一原告:钟吉法,男,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碧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国成,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周根盼,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钟吉法为与被告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何国成、周根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天环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象山支行(账号:39×××65)的存款37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2017年7月31日,原告钟吉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吉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63元,减半收取3431.5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801.5元,由原告钟吉法负担。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