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申请执行李春、曾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李春,曾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223号;负责人:周颢林,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春,女,生于1973年1月5日,汉族,户籍地西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曾鸣,男,生于1977年4月29日,汉族,户籍地西藏日喀则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现场查询,并于2017年5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春、曾鸣名下位于江油市城区民主街恒丰园二期B区3幢1单元4号(监证号0093082)。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6月16日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直接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协议达成时,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1800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19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81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冻结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