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建与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纵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433号原告:徐建,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纵飞,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徐建与被告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徐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霍园园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