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402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建与钟天桃、安顺市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建,钟天桃,安顺市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2212号原告:XX建,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钟天桃,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安顺市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中华西路翠麓大厦*楼*座。法定代表人:彭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农黎波,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茹,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建与被告钟天桃、安顺市翠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XX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建以双方已自行协议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元,减半收取计764元,由原告XX建负担。审判员 沈    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露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