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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夏燕,赵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632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被申请执行人:夏燕,女,汉族,生于1982年8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赵保增,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字225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燕、赵保增远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除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