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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致福与赵国杰、马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福,赵国杰,马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644号原告李致福,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赵国杰,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马守梅,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致福与被告赵国杰、马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李致福通知法庭,其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致福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