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致福与赵国杰、马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福,赵国杰,马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644号原告李致福,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赵国杰,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马守梅,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李致福与被告赵国杰、马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31日,原告李致福通知法庭,其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致福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