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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29号之一原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金桥路115-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61125M。法定代表人:孙南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西侧、滨海三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13302738T。法定代表人:甘明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法务,住宁波市江东区。原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宁波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幸科代理审判长  陈 晔人民陪审员  周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