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新顺、崔书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顺,崔书勤,武从强,支小月,支松伟,李克功,王顺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新顺,男,195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书勤,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子,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从强,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小月(又名支松涛),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松伟,男,1974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克功,男,195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顺才,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上诉人李新顺、崔书勤因与被上诉人武从强、支小月、支松伟、李克功、王顺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新顺、崔书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新顺、崔书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新顺、崔书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新顺、崔书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福恒代理审判员 侯 杨代理审判员 齐晓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