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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7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办事处内。法定代表人:王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华,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萍,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坤,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3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现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琳琳审判员  舒红胜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楼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