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李明珠、广东省红阳农场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珠,广东省红阳农场,广东省湛江八达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珠,女,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红阳农场。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新安镇。法定代表人:陈永波,场长。一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八达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鹰。再审申请人李明珠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红阳农场、一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八达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湛中法民一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明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佳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