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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高亮与孙常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亮,孙常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253号原告:高亮,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潍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常娥,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高亮与被告孙常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亮负担。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