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余法执字第2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赖某、胡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余法执字第2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赖某,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余县。被执行人:胡某,男,1976年9月8日,汉族,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大余县宣传部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8月份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胡某在大余县宣传部处工资收入人民币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