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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民初1093号原告:陆某某,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罗某某,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彝族,农民,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明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长子罗某1、长女罗某2、次子罗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2、判决双方平均分割同居期间共同修建的位于赫章县××××约372㎡的框架结构房屋一栋共三层;3、判决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6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12月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某1,××××年××月××日生育长女罗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某3,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在外喝酒,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力反抗,只能默默忍受,造成心理阴影,生活在恐惧之中。2013年双方共同修建坐落于赫章县××××组框架结构房屋三层面积为372㎡,原告出资参与修建,故该房屋依法属于共有财产。为了修建房屋,双方向被告父母借款15000元,向罗祥碧借款10000元,向陈才义借款20000元,向信用社贷款15000元,依法由原被告共同偿还。长子和长女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并未尽到抚养责任。次子罗某3还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罗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户口本,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罗某某于1995年1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罗某1,××××年××月××日生育长女罗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罗某3,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在赫章县××××组修建了框架结构房屋一栋共三层,共同欠债务6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共同生育的孩子双方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孩子罗某3未满周岁的事实,本院认为罗某1、罗某2由被告罗某某抚养,罗某3由原告陆某某抚养,较为公平合理。共有财产位于赫章县××××组的框架结构房屋一栋三层,第一层两个门面,由原被告各使用一个门面,第二层归原告使用,第三层归被告使用。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60000元,结合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情况,本院认为欠信用社贷款15000元由原告陆某某偿还,其他债务由被告罗某某偿还较为合理。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罗某3由原告陆某某抚养,罗某1、罗某2由被告罗某某抚养;二、共有财产:位于赫章县六曲河镇老场坝村田湾组的框架结构房屋一栋三层,第一层两个门面由原被告各使用一个门面,第二层归原告陆某某使用,第三层归被告罗某某使用;三、共同债务60000元,欠信用社贷款15000元由原告陆某某偿还,其他债务45000元由被告罗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宇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