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07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97年1月17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代某,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逸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