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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07号原告:任某,女,汉族,1997年1月17日出生,住故城县。。被告:代某,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逸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