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3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东海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东海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东海,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2005年1月31日因盗窃犯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6年6月8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15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1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产业集聚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双魁,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东海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东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份至2016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苏东海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注册微信号“smx******”、昵称“爱尚商行”、QQ号码“386******”,在互联网上从QQ名称为“小胖子朝鲜烟批发”(吉林省珲春市人李某)等上家处低价购进“鸭绿江”、“龙峰”、“中华”、“芙蓉王”、“玉溪”、“小熊猫”、“阿里山”等假烟及走私烟。截止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苏东海共支付李某108407元用于购买假烟和走私烟,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到全国各地,从中非法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东海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被告人苏东海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烟草专卖局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汪某、陆某、詹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苏东海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东海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东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苏东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经营罪数额应减去网购烟草制品的运费的辩解、辩护意见,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人苏东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38天,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7)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中华烟、鸭绿江烟、芙蓉王烟、阿诗玛烟、玉溪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鹏燕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明璐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