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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莉与曹桂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曹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青林街******号。被执行人曹桂新,男,1956年6月20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南沙村*组。本院在执行李莉与曹桂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履行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桂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莉案件执行8396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