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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红娟与王殿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红娟,王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471-2号申请执行人叶红娟,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嵩县城关镇行政路13号院2号楼2单元602号。被执行人王殿伟,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9栋1门104号。本院在执行叶红娟与王殿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日至3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5262.7189077.0.0.kmHcvw&user_id=2027649365)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殿伟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25幢2-1002号房产一套。2017年7月3日买受人容海涛以人民币109658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25幢2-1002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容海涛所有。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25幢2-1002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容海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容海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