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9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9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62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内存款。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