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1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平潭县,住平潭县。2012年3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4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辉在居住的平潭县冠城丽都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房间内,与林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7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辉在居住的平潭县冠城丽都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房间内,容留侯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4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辉在居住的平潭县冠城丽都小区2号楼1单元402室房间内,容留林某、侯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晚10时许,平潭县公安局岚城派出所民警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陈辉、吸毒人员林某、侯某1,并现场查扣“冰壶”1个、从林某身上查扣到疑似“冰毒”1袋(毛重为0.68克)。经检测,陈辉等3人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冰毒)阳性。同月26日,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辉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满三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辉案发后虽未自动投案,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提供线索并帮助侦查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其他犯罪分子,属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人侯某1、林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闽公鉴[2017]419号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被扣押物品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财物出入库清单,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辉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辉提供线索并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属一般立功,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