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药文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药文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418号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左权县西花苑小区门口东侧平房。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文,男,1956年10月19日生,现住左权县,系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药文生,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左权县。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药文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权县安逸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