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红与被告刘耀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刘耀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628号原告王晓红,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耀光,男,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红诉被告刘耀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刘耀光住址、联系方式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1.0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王晓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东审判员 杨莉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