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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恢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星、贺艳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星,贺艳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终306号申请执行人金星。被执行人贺艳勤。案由: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金星与被执行人贺艳勤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6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51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贺艳勤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二套(本院已与优先受偿单位合并处理完毕并发放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车辆不知去向,不申请采取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共计领取执行款4023812.1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目前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恢30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