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湖南省商务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2行初11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湖南省商务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徐湘平,厅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南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远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原文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