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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乐建华与方策、周建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建华,方策,周建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乐建华,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方策,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周建苹,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建华与被执行人方策、周建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策、周建苹已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乐建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2017)鄂1224执305号案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阮洋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