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芮珍平与陈昌华、程立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珍平,陈昌华,程立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74号之一申请人:芮珍平,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律师,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陈昌华,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程立香,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芮珍平与陈昌华、程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皖0506民初9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昌华、程立香的银行存款50万元。现因芮珍平申请对已冻结的被申请人陈昌华(账号为62×××76)、程立香(账号为62×××79)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户名为陈昌华、账号为62×××76及户名为程立香、账号为62×××79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维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