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7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陈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陈某,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032号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敏佳,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某公司。原告某银行因与被告陈某、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宇光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麟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