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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周军花申请执行陶慎龙、四川鑫浩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慎龙,四川鑫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08号执行申请人周军花。被执行人陶慎龙。被执行人四川鑫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慎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周军花申请执行陶慎龙、四川鑫浩达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鑫浩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