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张昌才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昌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03X。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维军,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长。委托代理人任险峰,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执法监察队队员。被执行人张昌才,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昌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汪小江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