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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吴雪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吴雪辉,钟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335号金河大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0251970-3。法定代表人王菲。被执行人吴雪辉,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钟大顺,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34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于2017年0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温州豪辉鞋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于2015年被申请破产,因股东无法���供财务账册而被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无处置意义。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吴雪辉、钟大顺尚欠温��市地方税务局鹿城税务分局执行款229883.02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744元、申请执行费3348.2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