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奎文区北海麦锋通讯器材店、潍坊麦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12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B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奎文区北海麦锋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佳乐家对面三联家电北邻麦锋手机连锁。经营者:王新锋,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潍坊麦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健康西街507号10号楼1号房(人民商城)法定代表人:王新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宝,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北海麦锋通讯器材店、潍坊麦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伟东审 判 员 蔡 霞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