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更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云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云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更453号罪犯姜云,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云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姜云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姜云于2013年4月入监服刑。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14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姜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以闽宁监减[2017]42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姜云予以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云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原已缴纳罚金8000元。罪犯考核自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获2870考核分,获得监狱4个表扬。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惩奖审批表;3、刑事裁判文书和执行通知书;4、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本院认为,罪犯姜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触犯数罪,且均为暴力犯罪,性质严重,只可适当减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审 判 员 崔龙生人民陪审员 兰向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烨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七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78)?)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