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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3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刘仁赫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刘人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423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杜永,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杰,系该局巡警二队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林,系该局巡警二队指导员。被申请执行人刘人赫,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个体经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以下简称新宾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刘人赫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5]第X3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宾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5]第X3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2016年6月至今,刘人赫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私自在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东那家村那家大沟赵志会林内修建房屋,侵占林地(商品林1135平方米)1.7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7年9月15日,新宾森林公安局向被执行人刘人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7年9月18日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9月21日,作出新林罚决字[2015]第X3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2016年5月30日前恢复土地原状;2、处擅自改变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11,350.00元人民币罚款。处罚决定送达当日,被执行人刘人赫交纳了全部罚款,处罚决定第一项未能主动履行。本院认为,新宾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5]第X3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新宾满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5]第X317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明宇人民陪审员  薛金凤人民陪审员  董珊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