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学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学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096号原告: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任经理。被告:李学英,女,1973年1月8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学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亭县佳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