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泽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20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林,男,1997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容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2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志伟出庭支持公诉,黄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林与被害人阮某1原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太平佛山艺邦门窗公司的员工,并居住同一间宿舍。2016年10月,黄泽林通过互联网向他人付费查询到阮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及卡内余额,后黄泽林在宿舍内趁阮某1不注意之机,私自操作阮某1的手机登陆阮某1的QQ账号,在QQ财付通绑定阮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2016年10月18日至12月3日间,黄泽林多次趁阮某1不注意之机操作其手机登陆阮某1的QQ账号,先后六次从阮某1银行卡内转钱至网上倒卖QQ号的卖家账号内,用于竞拍QQ账号再倒卖,转出数额累计60000元。黄泽林均于转出当天或数日后向阮某1的银行卡如数归还款项,阮某1对此并未察觉。同年12月7日至27日间,被告人黄泽林又多次从阮某1银行卡转出累计49999元,后因其倒卖的QQ账号无法卖出,资金无法回笼,未能归还该49999元。2017年1月1日,阮某1发现银行卡资金异常后报警。同月6日,民警在大沥镇太平南工业区抓获黄泽林。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泽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泽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泽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泽林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在被告人黄泽林处扣押粉红色VIVO手机一台。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林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黄泽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泽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粉红色VIVO手机一台,发还被告人黄泽林;责令被告人黄泽林退赔违法所得49999元予被害人阮树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佳人民陪审员 李龙飞人民陪审员 黄亚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售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