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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陆战、李玉灵等与张洪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陆战,李玉灵,吴志敏,杨某,张洪极,张洪宝,张德兵,魏咸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299号之一原告:杨陆战(死者杨猛之父),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原告:李玉灵(死者杨猛之母),女,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鹤,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元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志敏(死者杨猛之妻),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水县。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吴志敏暨本案原告,系杨某之母。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极,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张洪宝,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兵,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魏咸清,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陆战、李玉灵、吴志敏、杨某与被告张洪极、张洪宝、张德兵、魏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40万元。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魏咸清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魏咸清的起诉。2017年7月,原告以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该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陆战、李玉灵、吴志敏、杨某撤回对被告张洪极、张洪宝、张德兵、魏咸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杨陆战、李玉灵、吴志敏负担。审 判 长  王景芝人民陪审员  汤玉生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