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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阮忠玉与于庆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忠玉,于庆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忠玉,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甲,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敬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庆霖,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山,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阮忠玉因与被上诉人于庆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阮忠玉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阮忠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阮忠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阮忠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