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祁明玲与马增虎、刘爱丽、孟力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明玲,马增虎,刘爱丽,孟力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祁明玲,女性,汉族,1960年05月02日出生,住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马增虎,男性,汉族,1971年08月28日出生,住富平县。被执行人:刘爱丽,女性,汉族,1972年12月07日出生,住富平县宫里镇。被执行人:孟力山,男性,汉族,1970年09月14日出生,住富平县杜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明玲与被执行人马增虎、刘爱丽、孟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申请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增虎、刘爱丽外出打工,住址不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孟力山和申请人祁明玲达成还款协议,从2017年6月份起每月向还款2000元,直至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