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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招商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申请执行陈开雄、卓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陈开雄,卓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被执行人陈开雄。被执行人卓秀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招商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申请执行陈开雄、卓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7)川0107执3661号执行裁定及(2016)川0107执保6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被执行人卓秀琼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路支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川0107民初3116号民事裁定及(2016)川0107执保6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卓秀琼位于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一段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房屋(权xxxxx)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琳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