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辖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何瑞龙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何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辖终1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青山村回迁小区商业房308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瑞龙,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2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学英审判员 赵春兰审判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