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游源与湖南湖湘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源,湖南湖湘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99号原告:游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湖湘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6栋801房。法定代表人:王智红。被告: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106号1单元1204室。法定代表人:陈万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源诉被告湖南湖湘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包括原告游源在内的135人参与了被告在人人投网站发布的“湖湘渔港梅溪湖众筹店”项目的融资认购,被告湖南湖湘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融资款项252万元后未依约设立“湖湘渔港梅溪湖众筹店”及进行经营、分红,现下落不明。目前已有包括原告游源在内的60余名认购者诉至法院,诉请二被告返还认购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湖湘渔港梅溪湖众筹店”项目纠纷涉及认购者较多(135人)、众筹金额较大(252万元),具有群体性,社会影响较大。为慎重处理本案,本案处理须以本院(2017)湘010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杰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