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妙与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妙,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98号原告(反诉被告):郭妙,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东北角农培中心。法定代表人:任建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国栋,男,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华飞,男,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和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妙、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彪审 判 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