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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妙与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妙,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298号原告(反诉被告):郭妙,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彩虹桥东北角农培中心。法定代表人:任建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国栋,男,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华飞,男,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9日和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郭妙与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郭妙、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郭妙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临汾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彪审 判 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永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