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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文慧诉李忠夷探望权纠纷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慧,李忠夷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691号原告:姜文慧,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李忠夷,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姜文慧与被告李忠夷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姜文慧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文慧承担。审判员 韩 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彦 微信公众号“”